第三章 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


       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是对乡(镇)域范围内村镇体系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整体部署。

  第十三条 在编制村镇总体规划前可以先制定村镇总体规划纲要,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。

  第十四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  ⒈根据县(市)域规划,特别是县(市)域城镇体系规划所提出的要求,确定乡(镇)的性质和发展方向;

  ⒉根据对乡(镇)本身发展优势、潜力与局限性的分析,评价其发展条件,明确长远发展目标;

  ⒊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,提出调整村庄布局的建议,原则确定村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;

  ⒋预测人口的规模与结构变化,重点是农业富余劳动力空间转移的速度、流向与城镇化水平;

  ⒌提出各项基础设施与主要公共建筑的配置建议;

  ⒍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与主要用地指标,选择建设发展用地,提出镇区的规划范围和用地的大体布局。

  第十五条 村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经乡(镇)人民政府批准后,方可作为编制村镇总体规划的依据。

  第十六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:综合评价乡(镇)发展条件;确定乡(镇)的性质和发展方向;预测乡(镇)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规模和结构;拟定所辖各村镇的性质与规模;布置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建筑;指导镇区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。

  第十七条 村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  ⒈对现有居民点与生产基地进行布局调整,明确各自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;

  ⒉确定各个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性质和发展方向,明确它们在村镇体系中的职能分工;

  ⒊确定乡(镇)域及规划范围内主要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;人口发展规模的确定:用人口的自然增长加机械增长的方法计算出规划期末乡(镇)域的总人口。在计算人口的机械增长时,应当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,分别计算出从事一、二、三产业所需要的人口数,估算规划期内有可能进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,预测人口的空间分布。建设用地规模的确定:根据现状用地分析,土地资源总量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,按照《村镇规划标准》确定人均建设用地标准。结合人口的空间分布,确定各主要居民点与生产基地的用地规模和大致范围。

  ⒋安排交通、供水、排水、供电、电讯等基础设施,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等;

  ⒌安排卫生院、学校、文化站、商店、农业生产服务中心等对全乡(镇)域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公共建筑;

  ⒍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。

  第十八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至二十年。

  第十九条 村镇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图纸与文字资料两部分。

  图纸应当包括:

  ⑴乡(镇)域现状分析图(比例尺1:10000,根据规模大小可在1:5000~1:25000之间选择);

  ⑵村镇总体规划图(比例尺必须与乡(镇)域现状分析图一致)

  文字资料应当包括:

  ⑴规划文本,主要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;

  ⑵经批准的规划纲要;

  ⑶规划说明书,主要说明规划的指导思想、内容、重要指标选取的依据,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事项;

  ⑷基础资料汇编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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